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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数字市场法》对个人数据保护的影响
[摘要]欧盟《数字市场法》的出台强化了对大型平台反垄断的监管,主要体现在对“守门人”规定了相应的义务,但在这些义务中与数据相关的义务对于个人数据安全具有影响,如为业务用户提供数据访问、确保最终用户数据的可移植性等义务存在数据泄露的风险。虽然《数字市场法》一再强调秉持与现有法律建立统一标准的精神,即其规定的义务不应与现有的数据保护相关法律相冲突,但其与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存在不可忽视的冲突,如何协调两部法律的关系,平衡平台有序竞争和个人数据安全两种法益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该文聚焦《数字市场法》与《通用数据保护条例》之间的冲突,展望促进两部法律相互协调的可行路径,旨在为中国数字平台反垄断法律提供经验和教训,探索反垄断法与个人数据保护相衔接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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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与哈萨克斯坦可再生能源合作:机遇与挑战
[摘要]在全球能源转型与区域地缘政治博弈加剧背景下,可再生能源合作已成为中哈能源合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哈萨克斯坦大力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核心动因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借助绿色能源助推经济发展,构建绿色、低碳发展形象,积极融入全球可持续发展进程;二是缓解区域电力供需紧张局面、优化能源格局;三是促进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推动可持续发展等目标。政府为此加强政策与制度保障,包括明确的发展规划、高效的交易系统、完备的并网与消纳政策、清晰的补贴与税费优惠政策、合理的电费调节框架与机制等。在此背景下,中哈两国企业借助良好的双边关系、清晰的产业发展政策、高度契合的发展目标与理念、突出的资源与装备制造能力以及相对充裕的资金积极拓展可再生能源合作并取得丰硕成果。中资企业参与哈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模式亦呈现从传统装备出口向设计—采购—施工总承包+融资模式(EPC+F)转变、从双边金融合作向多边开发金融倾斜的两大趋势。面对哈萨克斯坦经济波动与用电需求不足,可再生能源项目招标增速边际收窄,现有绿色电力采购协议未采用照付不议或最低采购量模式,可再生能源项目实际收益存在制度性限制,电网基础设施建设落后以及现行法律无法有效保障可再生能源项目及时、足额并网等问题,相关部门与企业可借助两国良好的政治、经济、外交关系,积极利用中国高水平绿色金融发展平台丰富哈可再生能源项目开发融资渠道;超前布局哈可再生能源装备制造产能,提升项目社会效应;探索储能、电网升级、智能电网改造等领域合作,以“股权债权结合、开发建设连续、风光并网储能、高压低压输配”模式充分发挥中资企业的产业技术与资金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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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转向东方”以来与东盟国家关系的动向及前景
[摘要]俄罗斯“转向东方”以来,出于缓解战略压力、提升政治影响力、拉动经济增长及推动国际秩序多极化等考量,与东盟国家在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开展了积极合作。目前,俄罗斯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已取得一定成效,但却与双方潜力明显不符。这主要是因为双方合作的进一步深入受到一些内部因素、西方制裁及大国在亚太地区地缘竞争的制约。与此同时,双方之间的战略信任、俄罗斯“转向东方”的长期迫切性及区域多边组织间的对接合作也为其持续推进与东盟国家的合作带来机遇。总体来看,俄罗斯与东盟国家增进合作有助于俄“转向东方”走深走实以及俄“大欧亚伙伴关系”倡议影响力的提升。俄罗斯与东盟关系的深化将对中俄两国在东南亚地区的战略协作提出更高要求,并将在一定程度上使亚太安全局势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