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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欧盟非个人数据“自愿—强制”共享模式起源于早期国际公约的原则性适用,发轫于欧盟数据保护法的范式转型,并在《数据治理法案》与《数据法案》的场景化建构下得以形成。该模式旨在推动非个人数据的安全共享、高效利用与跨境流动,加快释放区域内数字经济潜能与创新活力。在场景化视野下,欧盟非个人数据二元共享模式明确区分了数据共享的发起方与接收方,前者通常为企业数据持有者,后者包括公共部门与其他企业。一般情形下,发起方的数据共享行为以自愿为前提,强调契约自由与自主决定;仅在特殊公益目的下,或涉及数据主体相关权利行使的情境下,发起方将被强制要求向利益攸关主体共享数据。该共享模式体现了三重利益维度的制度回应,即保障个体(商业)利益、拓展社会(公共)利益、捍卫国家(安全)利益。在运行逻辑上,该模式内嵌“弹性—信任—激励”三位一体的制度理念,既关注数据共享的灵活性与可控性,也强调利益攸关方在信任基础上的合作秩序。同时,该模式兼顾个人数据保护与非个人数据流通的双重价值取向,建立以合法性、透明性与责任性为导向的规制框架。对中国而言,该模式为构建具有本土适应性的非个人数据共享制度提供了有益参照,尤其在发展数据利他主义组织架构、完善公众参与和外部监督机制、推动多元利益平衡等配套机制方面具有借鉴意义。
- 作者:
- 蒋林君、李杰
- 作者单位:
- 蒋林君,湖南工商大学法学院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李杰,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期刊:
- 欧亚经济
- 关键词:
- 非个人数据 数据共享 二元共享模式 《数据法案》 《数据治理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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